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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岗位实习管理规定(津工职院教〔2022〕25 号)

2022-09-08 11:34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岗位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岗位实习的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

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学生实习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的管理细则具体参见津工职院教[2019]31 号《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为本规定的约束对象。

第二条学生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岗位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将所学知

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较全面地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最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激励学生的敬业精神,为就业做好心理准备,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岗位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在学生实习工作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院岗位实习工作的整体规划、工作部署和统筹推进。就业办负责实习单位选择和推荐、实习对接、签订实习协议等工作。各专业系具体负责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实习指导、实习安全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五条学院就业办和各教学专业系依托学院既有的岗位实习基地、合作企业、订单班等对学生岗位实习进行分类安排。学院统一安排推荐的实习岗位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专业系审核同意后,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第六条岗位实习的时间一般为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时长一般为6 个月,起始时间和实习时间按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第七条学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实习单位为岗位实习学生提供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为实习学生指派企业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上岗培训和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客观真实地向学院反映学生岗位实习情况。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学生做出综合评价和考核鉴定,作为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实习单位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九条就业办主要负责与企业对接、签订协议、安排实习岗位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岗位实习企业,组织企业宣讲、就业双选会等;

(二)负责学生与企业签订协议,印发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同意就业实习确认单、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就业实习校企协议书;

(三)协调各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处理各种重大问题。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全院岗位实习工作的整体规划、工作部署和统筹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院岗位实习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校内研讨、行文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的岗位实习相关的总结报告、情况说明、数据采集和填报等材料报送和相关工作;

(三)组织各教学系开展实习管理培训、制定实习计划等启动和准备工作;

(四)建立检查机制,阶段性对实习工作进度、平台上学生提交的实习材料、师生交流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给各教学系。

(五)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各系负责毕业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内容与任务、实习纪律、实习总结与考核等。

(二)确定每个学生的校内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前教师培训,使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组织管理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强化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实习经费的安排与开支的审核;

(五)检查本系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六)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和上报,实习材料的收取、整理归档和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对岗位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

(一)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中聘任;

(二)校内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出的,应事先征得系领导和教务处的同意;

(三)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发布实习任务,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在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四)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五)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全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对学生的指导应保证每周一次以上,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并定期形成阶段考核意见;

(六)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考核工作,对实习学生进行综合、科学、公平、合理的评定。


第三章学生实习纪律

第十三条岗位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综合性、实践性最强的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四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岗位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一名学生又是实习单位的一名员工。因此,在岗位

实习中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岗位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实习生和文明礼貌的员工。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二)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与教师在网络平台上定期交流讨论;

(三)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按照岗位实习计划和各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四)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可保留视频、音频、照片、过程记录表格等材料,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为

实习成绩评定提供依据;

(五)实习期间,独立并按时完成岗位实习记录材料的撰写和提交。岗位实习记录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实习报告(以月为时间单位撰写报告,对实习单位的性质、总体发展状态在首次月记录中体现,要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实习收获);

2.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在网络平台上与校内教师每个工作日的交流讨论、教师答疑及批阅的记录)

3.实习总结(实习结束期满,对实习过程和内容的感受,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4.实习考核结果(包括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鉴定意见及评分)。

(六)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七)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要求,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请假3 天以上时还应得到校内指导教师的同意,否则按旷课(工)处理;

(八)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单位,须征得原实习单位、校内辅导员及指导教师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学校辅导员及指导教师报告;

(十)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十一)未交或不按时上交实习记录及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或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指导教师及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实习安全和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依法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学院要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岗位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分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由校内及企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的情况,结合实习表现、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依据各系制定的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共同给出学生岗位实习成绩,见附件《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岗位实习考核鉴定表》。

第十九条各系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在后续执行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和地方最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天津工业职业学院顶岗实习管理制度》(津工职院教[2019]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岗位实习考核鉴定表

2022 年9 月1 日

天津工业职业学院办公室2022 年9 月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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